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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有害”“有益”的界线在哪儿
 
教育新闻      2017-05-17 14:08:37             点击次
 

现实业态的冰冷、工作固有的辛劳、实习学生的羸弱、学校管理的不力、部门监管的缺位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得职业院校学生的专业实习变得乱象丛生、险象环生。前一阶段,不少媒体用“廉价的劳动力”“变相的打工”“放羊式的管理”等冲击读者眼睛的标题用语,对职业院校实习背后的实习目的不明确、实习专业不对口、实习管理不规范、实习权益不正当、监控管理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报道。针对当下职业院校实习中的偶发、多发、频发的各种乱象,解决以往“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失之以软”的问题,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曾联合颁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尽管如此,各种以“实习名义”,打着“实习旗号”侵害职校生权益的不端行为依旧时有发生。人们不禁要问,如何准确界定职校生实习“有害”和“有益”?其界线在哪里?

安全是“红线”

实习是否安全,是界定职校生实习“有害”和“有益”的首道防线,也是必须遵守的制度“红线”。生产必须安全是现代工业的客观需要,但由于生产人员的不当行为、工艺及设备的不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及监管的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意外或者人为的安全事故是难免的。因此,“安全”是生产的前提,生产必须讲安全,职校实习中的安全要求同样居于“首要地位”。

对于到生产部门开展实习的职校学生来说,人人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并掌握必要的安全保护知识和方法。当职校学生意识到生产实习中可能会出现或者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之际,可以向指导生产实习的师傅以及安全管理者反映,对于以各种理由拒绝实习生安全诉求的用人单位,职校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举报,以寻求必要的安全保护。

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来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专业性较强,实施要求较高,企业必须从安全生产的要求出发狠抓管理,而且对于职校学生实习安全的要求应该更高、更严、更到位。

对于职业学校来说,安排学生到生产部门实习,除了要重点考虑实习单位的生产安全外,还要考量职校生的人身安全、食宿安全和往来实习单位途中的交通安全等。

总之,是否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安全隐患,是职业学校遴选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首要条件。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提出的实习“九不得”的禁止性情形,要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质量是“底线”

是否有利于实习质量的形成,是界定职校生实习“有害”和“有益”的根本防线,也是育人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从已经暴露出的各种职校实习乱象来看,许多实习只是打着实习的幌子,行的是损害职校学生权益包括学生学习权、休息权和劳动收益权等的勾当。

为此,一要树立实习是“教学”而不是“就业”的正确认识,防止实习“变味”。在用工紧张的大背景下,职业学校与企业间因不当的利益输送,常以组织学生到企业开展专业实习为借口,变相出卖学生的劳动力。更有甚者,直接强迫学生到非所学专业的相关企业实习,将学生视为廉价的打工者。

二要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教学,防止实习“变质”。职业学校实习是专业学习的延伸与综合,需要在不同的岗位进行实践锻炼。凡是长时间在某个岗位从事单一顶岗生产的行为,都是“变质”的实习。用人单位必须依据与职业院校共同协商的实习方案,进行轮岗实习,以便实习生熟悉不同的岗位及相关的技能要求,为学生未来综合素质的形成奠定基础。

三是要加强对实习过程的指导,防止实习“变形”。目前对职校学生实习诟病最多的是,实习过程的实习指导不到位。职业学校因师资不足,不能派出教师跟踪实习;企业因人手不足,不能随岗指导。多数学生是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进行所谓的“顶岗实习”,实际上是在从事着简单的无技术要求的“岗位生产”,而且不能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难怪有职校学生抱怨说,实习了半年,既没学到技术,也没获得相应的报酬,想转岗实习,又不同意,甚至还被不断地要求学生延时加班。

所以,应该保证职校实习生对实习计划的知情权,并按照实习方案开展实习。实践证明,不端的实习动机、不规范的实习过程、不到位的实习指导,不仅难以保证实习教学质量,而且会制约职校学生职业能力的真正形成。

责任是“防线”

责任是否到位,是界定职校生实习“有害”和“有益”的条件保障,也是彰显制度效力的刚性要求。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职校生的实习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习规定对学生实习的规范与保护作用应体现在贯彻中。

 为了保证实习规定的强制执行,实习规定对职业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明确了责任,但对实习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则不够明确。为了筑牢职校学生实习保护的“防线”,须进一步强化相关主体责任。

 一是职业院校必须切实承担起学生实习的“首管责任”,因为学生是职校的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的一部分,是学校分内之事,必须做好职校实习的计划,并与相关实习企业共同制定好实习安排。

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首监责任”。规定提出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和监管工作。由于职业学校专业门类较多,合作的实习单位也较多,“统筹指导”在宏观上难以到位,但学校在遴选实习企业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与学校一起先期参与,监管关口前移,从而确保监管到位。

三是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实习指导的“具体责任”。前提条件是,在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基本保障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的实习方案确保实习的平稳、有效实施。至于学校与实习单位双方的权益,应在实习协议中明确,而且不能以牺牲学生的权益为代价。

四是实习学校的跟岗实习教师和实习单位随岗实习师傅要切实承担起实习管理的“协调指导责任”。顶岗实习既要兼顾到实习教学的要求,更要遵守安全生产的要求。

总之,只有相关主体的责任“防线”筑牢了,才能共同编织起学生实习的“防护网”,才能对置身于不同工作情境中的学生实施分层分级保护。 (作者:徐健,单位:江苏海安教育局)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7517日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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